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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12-30|济南养老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包括续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老年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作为个人身份缴纳,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缴纳。
● 按照“先缴后补”的模式实施政策。老年领取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后,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 自2025年1月1日起,政策实施至2039年12月31日。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老年失业人员的保障,支持老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1、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老年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老年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指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包括在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且继续向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关于支付标准。老年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缴纳费用,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中支付。
第三,加强主动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
4、优化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领取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向当地代理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代理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关于停止支付的情况。大龄领取基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加强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资金计算,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稳定可持续。根据政策调整和完善风险控制规则,通过数据比较验证,加强标志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判断和预防,加强对短期保险欺诈待遇的筛选,减少员工,实施风险控制规则嵌入系统。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查,依法追究欺诈、欺诈的责任。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实施措施,明确申请程序和处理流程,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0月26日
(本文主动公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通知》明确规定,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包括续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老年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作为个人身份缴纳,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缴纳。
● 按照“先缴后补”的模式实施政策。老年领取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后,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 自2025年1月1日起,政策实施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老年失业人员的保障,支持老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1、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老年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老年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指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包括在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且继续向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关于支付标准。老年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缴纳费用,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中支付。
第三,加强主动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
4、优化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领取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向当地代理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代理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关于停止支付的情况。大龄领取基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加强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资金计算,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稳定可持续。根据政策调整和完善风险控制规则,通过数据比较验证,加强标志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判断和预防,加强对短期保险欺诈待遇的筛选,减少员工,实施风险控制规则嵌入系统。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查,依法追究欺诈、欺诈的责任。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实施措施,明确申请程序和处理流程,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0月26日
(本文主动公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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